古建筑火灾的预防保护措施
1引起古建筑火灾的因素
1.1 材料因素
古建筑的木构件经过多年自然侵蚀,使木质腐蚀、干燥、疏松,含水率较低;古建筑多选用柏木、松木、杉木、樟木、楠木等优质木材,其油脂含量高,有的表层又涂有大量的油漆涂料,极易燃烧;古建筑的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装饰也大多具有易燃性。
1.2 结构因素
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其木柱、木梁、斗拱等支撑着巨大的屋顶,严实紧密,热量和烟雾不易散失,使古建筑易发生轰然坍塌;古建筑木构件并非均为完整的原木,有的为木料拼接而成。在发生火灾时,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成了火势向纵深蔓延的途径,加快了燃烧速度;古建筑通常为组群布置,殿堂之间常用廊道相接,容易使火情蔓延扩大,火烧连营,造成严重损失。
1.3 地理环境因素
古建筑一般都是建在较高的台基之上,或崇山峻岭之上,交通不便,且各建筑单体之间间距较小,无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水源无法满足施救要求;单体或建筑群屋体高大耸立,接触点高,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
1.4 人为因素
庙宇烧香拜祭、祭天地等宗教活动,焚香纸等用火,工作居住人员炊煮、取暖、照明用火,以及游客乱丢烟头、带进火种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稍有不慎,可导致火灾。
2古建筑火灾的预防措施
2.1 改善古建筑自身的防火条件
在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和装饰部分涂刷防火涂料,但要求不能改变色彩质地和尺度;利用先进的无线、光学探测技术,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装置以及向消防人员自动报警的通讯系统,但要求不得改变建筑的形象和结构的完整性;用阻燃剂对古建筑内的棉、麻、丝、毛等织物制品进行处理。
2.2 建章立制,加强消防意识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和文物保护规定,明确责任,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主动配合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管理机制,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员),制订防火灭火的预案,建立和完善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并建立防火档案。
(3)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体防范能力,有效增强预防火灾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2.3 加强宗教活动用火的管理
将在殿内烧香、点蜡和燃点油灯改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设置焚香炉亭,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熄。每天清理蜡烛残枝、香头,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来替代易引发火灾的点火蜡烛;如必须在殿内点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缸内,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2.4 加强其他用火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吸烟。
2.5 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
(1)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新安装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
(2)电气工程的安装和施工经严格审批后,应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3)古建筑内、文物集中的库房、展室内,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的构件上。
(4)在殿堂内应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易燃物。
(5)古建筑物群内的各个殿堂、庭院、文物集中的堂室,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其保护(险)装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
(6)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拉乱接电线或增设照明设施;确有需要拉线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时应采用合格器材,不得架设在可燃、易燃物质的上方。
2.6 加强避雷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古建筑物因其结构、用途、性质及所建地理环境与一般建筑物不同,更容易遭受雷击,故均应设有防雷设施。古建筑防雷设施应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并选择合适的地点,设计短时雷电预警;同时,根据景区内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设置防护场所。防雷设施应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明装导体锈蚀或损伤、折断,保证完好有效。若发现锈蚀在30%以上的要及时更换。雷雨过后及时查看接闪器有无因雷电发生熔断或破损。避雷设施应每年至少检修一次,全面测量接地装置有无变化,电阻和电阻值超过10欧时,再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2.7 在古建筑范围内应设计、布置消防供水系统
在有消防管道的地区,参照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水缸;同时,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轻便灭火器。
2.8 开设防火线
古建筑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及时清除古建筑内及周围的枯草,以免在周围发生火灾时殃及文物古建筑。同时,在进行绿化时,应考虑树枝不宜与古建筑相交。
2.9 设置消防标志
在风景名胜区内旅游热点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指示牌,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导火物品带入景区内,以最大限度减少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确保景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3结语
我国已经为古文物和古建筑消防安全做了很多的工作,早在1984年2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就颁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近年来也有不少风景区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也有利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古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还在不断发生,宝贵的文化遗产民族遗产还在不断地流失。因此,我们更应该立足于防控,消除各种引起火灾的因素,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让古建筑远离火灾,让这些宝贵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民族遗产永远地流传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