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及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法推动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我国国情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和地域精神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依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文物保护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要明确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政府文物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监管协调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各村委会认真做好日常看管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单位24小时有人看、日常有人管。通过建立这种责任管理体系,使县、乡、村三级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落实好政府的领导责任、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基层文保机构和保护员的看护责任,防止文物被毁被盗。
二是要加强宣传。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工作社会氛围。
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要建立基本建设项目部门之间的文物保护协调机制。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选址时项目单位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凡建设项目地域内有国家保护文物,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中的相关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外占地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后,要及时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切实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
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经费不足是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就必须加大投入。按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经费保障。
一是要加大投入。在全市文物保护状况没有有效改善之前,市级抢救性文物经费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可根据各自的文物保护状况,每年拿出一定经费对文物进行抢救性维修。有文物保护任务的乡(镇)、行政村,根据各自经济状况,也有义务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物保护。文物部门要对全市文物抢救性项目进行摸底,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和方案,并将每年需要维修的文物单位抢救项目列入年度目标,报请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年维修一批濒临危险的文保单位。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的省保、市保单位的维修和看护。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市保、县保文物单位的维修和看护。
二是强化管理。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都要有专人看管和养护,健全制度,加强“四有”管理。国保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省保、市保、县保要根据具体实际选聘专职保护员,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和补助办法参照省文物局文件(晋文物函〔2008〕290号文件执行)补助标准执行,并可随经济发展和上级精神逐年提高,看护补助经费分别由文物点所属的市、县(市、区)财政专项经费列支。陵川县市保单位看护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市保单位看护经费按照市县3:7的比例共同承担。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文物单位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养护及时、文物安全。
三是开放社会保护。积极争取上级法规政策层面支持,在晋城先行先试面向社会认领县保文物点和未列入文保单位的古建筑,实现文物保护和社会利用双赢。认领人在认领期间,承担文物的维修和维护费用,保持文物古建筑的风貌。根据文物法规定,古建筑认领应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可以居住或作为游览场所和博物馆。认领保护人将认领保护的古建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实施。
三、严格监管、严肃纪律,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机制。
监管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加强监管,才能有效保障文物安全。
一是要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责任管理目标。市、县两级都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要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列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体系。文物、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文物点的监督检查;督促文物单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三是要加大对涉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及打击惩处力度。文物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文物及古墓葬等进行调查认定,协助办案。对已办结案件的涉案文物,公安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收藏、保管。
四是要建立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文物的日常管理,监测文物的保护状况,各级政府要对文物职能部门的监管人员以及文物点的看护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辞退,玩忽职守造成文物受损、丢失等责任事故的要严肃组织纪律,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