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第二条本要求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除符合本要求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部分要求如下: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规定要求,文本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清晰。
(2)规划图: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最近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并显示现状和地形。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应标记在图纸上。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和重要性、现状、管理等评价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基础资料和规划依据。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内容:各种专项评价、规划原则和目标、保护规划和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和估算;规模大、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例子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达规划对象的概况(包括行政区划、类型、保护水平和发布时间)、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包括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评估结论、主要破坏因素或主要现有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和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
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者调整保护范围,并按照确保相关环境完整和谐的要求划定或者调整施工控制区。
在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的情况下,应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的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关键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到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根据文物的价值和分布,保护范围可进一步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可根据控制强度和内容进行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
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积、高度、颜色、形状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工程等要求。
第九条保护措施的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和现状,结合保护目标,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各种评价,制定保护措施,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包括各种具体的技术措施(化学、生物、工程)和各种管理和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符合文物的保存、管理、安全和日常维护要求。
专业技术必须论证特殊保护措施的可逆性。
应制定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害防护措施。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复、岩(土)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计划等,注明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计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3)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规划,提出建筑功能设置、规模计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包括禁止开山采石、维护视线走廊、空间景观改造、道路建设改造、居民搬迁调控、拆除或装饰要求不协调建筑物等。
环境保护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法和污染控制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包括维护地形、防止水土流失、规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照历史环境数据,提出了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征、视觉走廊、空间景观等内容,确定植被类型和品种要求,制定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显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规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7)计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管理规划的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资金和人员编制要求;
(二)制定管理办法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任范围和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宣传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付款依据,列出各期计划实施的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相关数据;
(二)对规划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集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估。
第十五条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性,补充下列相关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议表达专项规划的内容。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计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的基本图纸和内容:
(一)区位图:标明行政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态及其周边地区的关系。
(3)现状图:注明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及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4)评价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整性、疾病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历代建设或维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
(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
(6)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区的边界、面积和分类内容,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明保护对象。
(7)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项目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古镇、武汉堡等)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相关规划图。
(八)环境规划图: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实施范围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9)展示规划图:标明展示目标位置和名称、标志位置、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服务设施或展厅,并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十)管理规划图:标明围栏、门卫、监控等安全设施的位置,检查管理分片的范围。
(11)基础设施图: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和工程管网。其中: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向,确定保护范围内的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连接,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等单项工程管道的方向和直径,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设置垂直规划图。
(十二)分期规划图:标明各期规划实施内容的范围和经济技术指标。
(十三)工程方案图: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方案图。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说明图纸和内容:
(一)测绘图:即文物保护单位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发掘平面、剖面图等)。
(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及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文物保护单位结构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补充图纸及内容:
(1)土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土地分类、土地性质、各种土地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大、环境整治内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4)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市系统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的道路系统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连接,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截面、交叉口的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分流与连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简化图纸制作。
(5)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类和标记,深度以《城市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小类为主,必要时应配备土地利用现状图。
(6)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必要时人口分布密度图和人口分布密度图。
(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图的绘制内容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对应条款。
第二十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1)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绘制简单内容的综合图纸;复杂内容可在综合图纸的基础上分割单个内容,独立绘制。
(二)总图比例应酌情增加分图。
(三)规划实施阶段图纸的深度和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绘制。
第四章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件本。
编制格式可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纸和文件,明确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组成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总结准确的文物清单,并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当考古基础数据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要时,可以在补充探索和实地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估报告:
(1)价值评价:评价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
(2)现状评价:评价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真实性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各种现有项目的干扰;完整性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区划、文物损坏和疾病类型;连续性评价的主要内容是损害速度和损害因素。
(3)管理评价:评价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备案、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和人才队伍以及多年来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
(4)利用评价:评价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情况,包括社会教育、旅游经济、开放能力、交通服务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展示设施的使用等。
(5)以上四项是保护规划的基本专项评估,最终应综合总结评估结论,提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
(6)价值突出、规模大、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设、保护措施、监控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专项规划说明:
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专项规划的条款和编制依据。
相关项目的规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和规模的论证,以及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列出算式。
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计算金额;提出筹资渠道或来源。
第二十六条规划实施保障建议: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主要引用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根据规划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规划实施方法和支持保障建议,供规划实施者参考。
第二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需要收集和研究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时期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二)历史文献及相关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专业部门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三)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测记录。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
(6)当前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基位所在地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七)文物展示、服务设施、历年游客人数及收费统计等。
(八)机构、资金、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