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市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发文单位:国际遗址理事会
发文时间:1987-10-1
生效日期:1987-10-1
序言与定义
1、所有城市社区,无论是长期逐步发展还是有意创造,都是历史上各种社会的表现。
2、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市,无论大小,包括城市、城镇、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以及自然和人工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功能外,这些地区还反映了传统城市文化的价值。如今,由于社会工业化无处不在,许多这些地区面临着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的威胁。
3、面对这种引人注目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往往导致不可改变的局面,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起草历史城镇和城市的国际宪章作为国际古迹保护和修复宪章(通常称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新文本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市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它还寻求协调促进该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并鼓励保护这些文化和财产。无论这些文化财产的等级有多低,都构成了人类的记忆。
4、正如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1976年华沙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等文件所规定的那样,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市意味着保护、保护和修复及其发展,和谐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1、为了更加有效,保护历史城镇和其他历史城市应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纳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第二,要保存的特点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市的诗歌,以及所有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以区域和街道描述的城市形态;
(二)建筑与绿地与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颜色、装饰说明的建筑外观,包括内外;
(四)城镇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与人工;
(5)城镇和城市长期以来的各种作用。任何危及上述特征的威胁都会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市的真实性。
3、居民的参与在保护计划的成功中起着重要作用,应予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市的保护首先涉及周围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市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具体的问题。
方法和手段
在规划历史城镇和城市之前,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研究。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必须反映所有相关因素。保护上述目标所需的法律、行政定法律、行政和财政手段。保护规划的目的是确保历史城镇与城市的整体和谐关系。保护规划应决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哪些建筑物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保存,哪些建筑物可以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拆除。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全面记录该地区的现状。历史地区居民应支持保护规划。
在采用任何保护计划之前,应按照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进行必要的保护活动。
3、新的作用和活动应适应历史城镇和城市的特点。为了适应现代生活,这些地区需要仔细安装或改进公共服务设施。
四、住房改善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5、当需要建造新建筑或重建现有建筑时,应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位置上。引入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可以为该地区增添光彩。
六、考古发掘物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示,应扩大一个历史城镇和城市的历史知识。
七、必须控制历史城镇和城市的交通,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历史建筑及其环境。
在城市或区域规划中规定主要道路建设时,这些道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市,但应改善靠近其的交通。
9、为了保护遗产和居民的安全和安居乐业,历史城镇应受到自然灾害、污染和噪声的保护。无论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市灾害的性质如何,都必须根据相关财产的具体特点采取预防和维护措施。
10、为鼓励所有居民参与保护,应从学龄儿童开始制定普通信息计划。还应鼓励与遗产保护有关的行为,并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十一、对所有与保护有关的专业进行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