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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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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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发文单位:1962-12-11生效日期:1962-12-11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于11月9日至12月12日在巴黎召开第十二届会议。考虑到人类不时损害构成自然环境的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征,使世界各地的文化、艺术甚至极其重要的遗产濒临枯竭;考虑到原土地的发展、城市中心的盲目发展、巨大的工商设备项目和巨大规划的实施,现代文明加速了这一趋势,虽然这一过程在上个世纪相对减弱;考虑到这一现象影响了自然或人工景观和遗址的艺术价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学价值;考虑到景观和遗址的特点,保护景观和遗址对人类生活至关重要,代表了强大的物质、道德和精神再生,同时,众所周知的例子也有利于人类文化和艺术生活;进一步认为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极大地有利于保护居民的健康;但也认识到社会生活的需要及其演变和技术进步的快速发展;因此,为了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点,急需应急考虑和采取必要措施;作为本次会议第17.4.2项议程,已收到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风格和特征的建议;第十一届会议决定以向成员国提出建议的形式作为国际文件,并于1962年12月11日通过。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制定本建议所反映的标准和原则,以适用下列规定。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制定本建议所反映的标准和原则,并通过国家法律或者其他方式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措施,以适用下列规定。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向保护景观、遗址和区域发展的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以及委托保护自然和旅游发展的机构和青年组织提出建议。会议建议各成员国应当按照待定的日期和形式向会议提交本建议实施情况的报告。一 定义1. 本建议的目的是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征,是指自然、乡村、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工,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还是构成典型的自然环境。. 本建议的规定也计划作为保护自然的补充措施。二 总则 3. 研究和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遗址应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所有领土,而不限于一些选定的景观和遗址。4. 在选择将采取的措施时,应适当考虑景观和遗址的相关意义。这些措施可以根据景观的特点、大小、位置和威胁的性质来区分。5. 保护不应局限于自然景观和遗址,而应扩展到全部或部分人工景观和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以确保保护一些通常受到最大威胁的城市的景观和遗址,特别是对建筑和土地销售。进入古迹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6. 为保护景观和遗址而采取的措施应既有预防性又有矫正性。7. 预防措施的目的是保护遗址免受威胁。这些措施应特别包括监督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项目和活动,如:(1)建设各种公私建筑,其设计应满足建筑本身的一些艺术要求,避免简单地模仿一些传统和独特的形式,与其保护的一般环境相协调;(2)道路建设;(3)高低压电线、电力生产运输厂设施、机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4)加油站;(5)广告标志和照明标志;(6)砍伐森林,包括破坏构成景观特征的树木。特别是主干道或树荫道两侧的树木;(7)空气和水的污染;(8)采矿、采石及其废物的处理;(9)喷泉管道、灌溉工程、大坝、隧道、沟渠、河流处理工程等;(10)营地;(11)家庭、商业、工业废物的废物和垃圾。8. 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征时,还应考虑一些工作和现代生活活动造成的噪声造成的危害。8. 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征时,还应考虑一些工作和现代生活活动造成的噪声造成的危害。. 除非迫切需要公共或社会利益,否则应制裁以其他方式列入保护目录或受保护地区的景观和遗址活动。10. 矫正措施应旨在修复景观和遗址造成的损坏,并尽可能恢复到原状。11. 为促进各国负责保护景观和遗址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建立科研机构,与主管部门合作,收集和编制适用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和研究机构的工作成果应定期及时发表在单独的行政期刊上。三 保护措施12. 景观和遗址的保护应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1)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监督;(2)将责任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农村和城市规划;(3)通过划分列出大面积景观保护目录;(4)列出分散的遗址保护目录;(5)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6)社区获得遗址。全面监督 13. 对全国可能损坏景观和遗址的项目和活动,应对城市规划和农村规划方案进行全面监督 通过划分列出了大面积景观区保护目录,列出了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28个分散的遗址保护目录. 当条例适当时,各成员国应当将国家公园用于公共教育和娱乐,或者严格控制或者特定的自然保护区纳入受保护区和遗址。这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也应形成一组试验区,研究景观的形成和修复以及自然保护。20. 保护目录应列出,无论是在自然中还是在城市中,还是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景观的各个部分。还应列出风景优美的地区、著名历史遗迹周围的地区和建筑物的保护目录。列入保护目录的各遗址、地区、建筑物,应当经特别行政决定,并及时通知所有人。21. 列入保护目录应当是指未经保护遗址主管部门许可,禁止其所有人破坏遗址或者改变其状况或者外观。22. 获得此类许可时,应同时附上保护遗址所需的所有条件。但这种许可不需要正常的农业活动和建筑物的正常维护。23. 负责该遗址保护的主管部门同意征用有关部门,并在列入保护目录的遗址内进行公共工程。任何列入保护目录的人都不得有权改变遗址的特征或外观。遗址所有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通过签订协议授权他人。16. 保护目录中列出了大面积景观区。17. 在已列入保护目录的区域,当艺术特征最重要时,应包括:控制土地,遵循审美要求?包括材料的使用、颜色和高标准,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大坝和采石造成的土壤影响,制定树木砍伐管理法律法规。18. 列出的列出的目录应当公布,并制定和公布保护列入目录的景观的一般规则。19. 一般来说,通过划分列出保护目录,不应涉及赔偿费的支付。14. 城市规划和农村规划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景观和遗址的保护义务,应当强制执行,以确保景观和遗址在所涉及地区甚至未列入保护目录。15. 城乡规划方案应按优先级和顺序制定,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城市或地区,正确制定保护城市或地区艺术或美丽特征的方案。24. 制定保护目录应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地面、空气或水污染。同样,采矿也必须经过特别许可。25. 禁止在列入保护目录的地区及其邻近地区张贴任何广告,或者仅限于负责保护遗址的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定区域。26. 原则上,列入保护目录的遗址内宿营应当拒绝,或者仅限于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并接受检查。27. 将遗址列入保护目录可以使遗址所有者有权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确切损失。遗址由社区获得 29. 各成员国应鼓励社区获得需要保护的景观或遗址部分。必要时,这种收获应该能够通过征用来实现。四 30.实施保护措施. 各成员国保护景观和遗址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实施措施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委托给负责的主管部门。31. 各成员国应设立具有管理或咨询性质的专门机构。32. 受委托实施保护措施的中央或地方专门部门。因此,这些部门应该有能力研究和制定保护目录,进行实地调查,准备即将到来的决定,并监督其实施。这些部门还应委托对减少某些项目或修复可能涉及的危险提出建议。33. 咨询机构应当由国家、地区或者地方各级委员组成,并被授予研究有关保护问题的任务,并向中央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社区提出意见。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公路建设、水利技术安装或新工业设施规划等大型公益项目的早期阶段,都应及时征求这些委员会的意见。34. 各成员国应当促进国家和地方非政府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这些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述机构合作,特别是通过这种方式,通知公众威胁景观和遗址的危险,并警告有关部门 。35. 违反保护景观和遗址的有关规定,应当赔偿损坏,或者承担尽可能修复遗址的义务。36. 故意破坏景观和遗址的,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五 公共教育 37. 教育活动应在校内外开展,以激发和培养公众对景观和遗址的尊重,宣传制定的保护名胜古迹的规定。38. 受委托承担这项任务的学校教师,应当在中高等院校接受特殊课程的特殊培训。39. 各成员国还应促进现有博物馆的工作,加强其行业开展的教育活动,考虑建立专门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设立专门部门的可能性,研究和展示特定地区的自然和文化特征。40. 校外公共教育应是新闻界、保护景观和遗址或保护自然的私人组织、相关旅游机构和青年或公共教育机构的任务。41. 各成员国应促进公共教育,通过提供材料援助,让从事教育任务的社会、机构、组织和普通教育工作者使用适当的宣传媒体,如电影、广播和电视节目、永久性、临时或流动性展览材料,适合广泛传播和教育手册和书籍,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和当地期刊进行广泛宣传。42. 各种国内外节日、竞赛和类似活动应特别用于鼓励欣赏自然或人工景观和遗址,以引导公众注意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格和特征对社区至关重要。以上是1962年12月12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正式通过的建议的准文本。以昭信守,我们已于1962年12月18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