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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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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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国内研究出版工作和外部宣传,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业,保护文物安全和中国出版权益,对文物拍摄提出了以下暂行规定:
1、由于工作需要,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或教学单位应协助和支持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展品,不收费。但是,应严格掌握从展览室或仓库拍摄文物。利润单位可酌情收取劳动费。文物部门应尽可能提供易损珍贵文物的照片,并收取费用。
拍摄未公开发表的一级产品,经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教学单位在文物主管部门拍摄的文物照片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文物照片,一般不得转使用。因特殊需要必须转移到国外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文物单位的同意。
2、原则上,公共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展品允许国内外观众在不收费的情况下拍摄。但是,不允许全面、系统地拍摄,也不允许从展示柜中拍摄文物。少数不适合拍摄的珍贵文物应标明不要拍照。
经有关单位批准参观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的外宾,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3、禁止使用强光灯拍摄易损文物(如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并认真遵守保护文物的有关规定。
4、对于所有外国出版机构或我与外国合作出版的单位,如需拍摄文物,应提前将文物拍摄计划(包括文物拍摄范围、项目、数量)和权益分配办法送国家文物局审批后方可拍摄。
中国电影合作制作公司或中央电视台应当提出拍摄计划(包括文物拍摄范围、项目、数量)和权益分配办法,经国家文物局签字,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拍摄。
5、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敦煌的情况特殊。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局、甘肃省文化局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拍摄文物的意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