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法修订应打破迁移隐形屏障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建筑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自2002年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根据目前文物有关法律、法规施行情况,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 定与迁建的时限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实属当务之急。
第一是“认定”过程中的问题。虽然《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条款,且在第三款规定“认定过程中,不得拆除、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认 定对象”,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没有规定办结期限。处于认定过程中的认定对象,没有正式的法定文物身份,也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可能造成被“误拆”或被 抢先破坏的不良后果。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在受理文物认定时,久拖不办或办结时间距离申请时间达数年之久的情况经常发生,也导致了大量可能 成为文物的认定对象在等待过程中被毁坏拆除。
建议增加法定认定时限条款,并在认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如设立标志等。在认定过程中认定对象被毁坏拆除的,应参照《草案》第九十四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惩戒。
第二,拆迁。与直接拆除文物易于监督和查证不同,异地迁移文物因为更容易操作,故更频繁发生,其带来的破坏更加隐蔽。被异地迁移的建筑时常面临几种危险:
其一,文物及其所处的地理和人文环境都是重要的历史信息,一旦异地迁建便荡然无存。例如,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通桥在异地迁建后,桥体被旋转约70度,不再跨于三叉河道上,甚至在退潮时几成旱桥。
其二,某些古建筑本体是无法原样迁移、重建的,如砖构、夯土墙等。福州市闽侯县文物保护单位永丰汉闽越王庙在迁建过程中,除少数装饰构件外,一律 使用新料,旧建筑被修成了新建筑。福州市台江区文物保护单位陈文龙尚书庙,郑和下西洋途经福州时曾在庙前码头上岸、进庙上香,在被迁建后,该码头也随之消 失。
其三,异地迁建如今已沦为古建筑被拆毁后的补救措施,甚至在前期规划阶段就直接列为迁建对象。如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八旗会馆在2004年报福 建省文化厅批准迁移保护,但迁建后的建筑修得与原貌相差甚远;前文提及的三通桥,亦是被擅自破坏后,经过“协调”才得以异地重建;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 石积尊娘庙更是在已经卖地建楼盘的情况下被野蛮拆除。
现行《文保法》中没有规定异地迁移的时限,也没有规定拆而不建的法律责任。这导致许多文物在被合法“落架”后,始终没有得以选址重建。例如福州 市台江区文物保护单位茶亭庵在2006年被拆除,至今构件尚堆砌于白马南路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福州市名人故居”挂牌保护的翁良毓故居、陈子奋故 居分别在1995年和21世纪初被拆除,都是计划复建而未建;北京市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尚小云故居在1995年被拆除,至今二十年未能复建,原先保留的构 件也不知流落何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物保护单位董孝子庙先后两次为火车站让路,2010年第二次拆除后时隔五年,才刚刚确定迁建选址,至今未复建。因 此,建议《草案》应增加相应时限条款,并合理制定处罚惩戒措施。
总之,在当前中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修法只能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坚持从应对文物保护被动局面的紧迫现实出发,拿出硬性举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