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详细的控制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符合详细的控制规划要求,不得超过本市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性详细规划,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筑工程。
建设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总平面图;
(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区域的公共建筑还应绘制夜景照明设计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括消防分析图;
(四)单项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五)垂直规划图及相关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旧城建设用地规模不达5万平方米,新城建设用地规模不达1万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不得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项目按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置标准配置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除湖泊、河流等景观要求外,应采用南向东15度至南向西15度布置。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日照、通风要求和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住宅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七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南北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南东、西45度以内)(包括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的,其间距不小于旧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新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不小于9米。
(2)垂直布置,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南北垂直布置,其间距不小于旧城南侧建筑高度. 5倍,新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垂直布置,其间距不得小于旧城高度的0.5倍,新城建筑高度不小于0.6倍,不小于6米。山墙的相对宽度大于16米,按平行间距控制。
(3)如果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则应按平行布置的0.8倍控制最窄间距;如果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则应根据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最窄间距。
第十四条 八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八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南建筑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即条形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7倍,新城区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8倍,不小于24米;50米以上的建筑高度按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南建筑宽度小于30米(即点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7倍,不小于24米;50米以上的建筑高度按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与七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八层以上住宅建筑在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二、八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在七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3)八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垂直于南北布置,间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3倍,不小于13米;东西垂直布置,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南北平行布置,北住宅建筑底部部设有架空层和储藏室的,按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住宅建筑底部架空层和储藏室高度计算间距,不小于9米;北侧住宅建筑底部具有公共建筑功能的,按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共建筑高度计算住宅部分间距,按非住宅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间距分别计算后,应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 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九层及以下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不符合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执行;阳台外的山墙。如果山墙有卧室窗户,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有卧室窗户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含局部连体),南北间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0.6倍,东西间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0.4倍,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50米以上,100米以下,按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平行布置在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南北间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间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不小于6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间距不小于低建筑的0.8倍,东西间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不小于9米。
(4)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小于13米;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小于9米;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小于6米;相对非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住宅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住宅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息(治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按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执行;但是,如果位于相邻建筑的北侧,则应在旧城区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条 当住宅建筑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60%时,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地形高差应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 同一裙房上方的几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也应满足土地边界转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3)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3米;绿线出入口不小于5米;如果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则应满足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的要求。其中,如果建筑高度超过24布置平行的,建筑物北侧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
(四)建筑物相邻河流的,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10米,蓝线外有绿线的,按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街道建筑(包括台阶、柱棚、自行车)退让城市高速公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主干道、高速公路辅助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退让次干道红线距离不小于8米,其他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其中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3米。
建筑平行道路布置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转让距离增加0.25米。建筑高度100米、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转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红线与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不小于3米。
第二十六条 街道剧院、游乐园、体育馆、展览馆、大型购物中心等拥挤的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城市道路红线的主次出入口距离不小于12米,应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场或返回车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两侧道路宽度退让要求退让。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土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应满足管道的埋设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工程地下建筑和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统一开发建设项目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区域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城主、二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房的,应当设计临街立面,并与环境相协调;
(二)临城主、二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立小开间商业店;
(三)锅炉房、烟囱、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室等附属设施不得沿街设置;
(4)街道主墙不得设置空调位置、热水器等设施。如需设置,应与建筑立面相结合。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临街可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素描隔离或设计成透明空墙;如有特殊要求,应美化封闭墙。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房屋和围墙。
第三十二条 商业步行街两侧的骑楼建设,由城市规划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骑楼建筑底层外墙到骑楼立柱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应高于0.1米至0.2米,表面铺设应平整,不得设置台阶或障碍物;
(三)骑楼净高不小于4米;
(四)骑楼立柱外缘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0.5米,并采取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机场和气象观测站,净空高度有限、新建、改建、扩建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地率指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筑基地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物周围和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置宽度段;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式布局。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宽度不大于10米;
(二)相邻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在较低一级道路上通出入口;
(三)对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设置各类出入口;
(4)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出入口的,自道路红线交叉口以来,位置不得小于70米,不得位于道路宽度段。在支路上或老城区特殊小地块周围道路的,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5)一般来说,主次干道上没有出入口。如果确实需要开通出入口,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并增加减速车道。
第三十七条 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编制管道工程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力、电信等管道应埋在地下,现有城市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埋在地下;
(二)排水管道应实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道埋设通信管道;
(4)管道工程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时实施,预留管道,埋设市政接户管。新桥应按规划要求预留管道通过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管道和市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干线应布置在主负荷中心附近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管道穿越河道时,应符合通航、河道整治要求及相关专业技术规定;
(3)燃气管道应单独直接埋设,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或在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体埋场下埋设燃气管道;
(四)市政道路机动车道下应布置供水、燃气等输送干管;
(5)变配电设备和弱电设备应设置在建设项目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语言的含义:
(一)老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的范围。
(二)新城区是指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用范围、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停车标准、建设项目阳光分析技术规则、建筑间距计算和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和建筑转让距离,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专家示范,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工程建设拆除后需要恢复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4年8月30日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