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分类和实施标准
保护措施包括维护和监测、加固、维修、保护设施建设、迁移和环境改善。所有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并进行专项设计。所有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录在文件中。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出版相关的勘察、研究、监测和工程报告。
一、维护和监控:它是保护文物和历史遗迹的基础。监测是了解文物和历史遗迹褪色过程中及时发现文物和历史遗迹安全风险的基本方法。资金由文物和历史遗迹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
监测检查记录包括:
1.仪器监测记录和可能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的日常观察记录;
2.定期检测消防、防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记录;
3.记录旅游活动等社会因素对文物和环境的影响;
4.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作为日常工作,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维护程序,说明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对文物和历史遗迹造成损害。
二,加固:它是针对无法解决的保护问题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物历史遗迹的结构或部分褪色和损坏。根据评价,消除文物历史遗迹结构的隐患,确保物遗址本体。
应标记和解释非临时加固措施,以避免误解游客对文物和历史遗迹的理解。加固必须尽可能小地控制对文物和历史遗迹的影响。
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时,损坏部位应注入补强材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要保护的部件和材料复杂,应比较各种方案,特别是充分考虑不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始状态;
2.所有保护和加固材料和施工方法必须先在实验室进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能在受保护的物体上进行局部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扩大范围;
3.应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文物古迹本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时,应注意可逆措施,以便在危险缓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和修复措施。
三,修缮:包括现状修复和重点修复。现状修复主要是规则的闪光、坍塌、混乱和修复损坏部分,清除被评估为不当的添加剂。修复过程中应有详细的文件记录,并可识别补充部分。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和历史遗迹结构的稳定状态、损坏部分、主要缺失部分等。
对于传统的木结构文物,应仔细使用所有的解体修复方法。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和历史遗迹应充分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可能保存各时期有价值的结构、部件和痕迹。修复应有充分的基础。只有在不拆除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拆除附属文物,并在修复后根据原状进行恢复。
现状修复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消除结构危险,修复损坏的部件,恢复文物原状,并遵循以下原则:
1.尽量保留原始部件。损坏的部件仍然可以在不更换新部件的情况下修复。对于历史悠久、工艺稀有、价值特殊的部件,只允许加固或进行必要的维修,不得更换;
2.允许增加少量部件,以改善原结构存在或历史干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3.修复不得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色鲜明、风格稀有的彩画,只能进行保护;
4.所有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技术和材料都可以在严格试验和评价的基础上使用,但必须保留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
现状改造包括两种工程:一种是将危险的结构和部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和安全状态,另一种是去除现代增加的建筑和无保留价值的混乱部件。现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不干扰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扭曲、坍塌、混乱的部件恢复到原状,拆除现代添加的无价值部件;
2.在恢复原有的安全稳定状态时,可修复并添加少量损坏的部件,但不得大量更换旧部件或添加新部件;
3.传统技术应优先修复;
4.在不追求风格和风格的一致性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保留每个时期的有价值遗迹;
重点修复工程对物理遗迹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格的勘察设计,认真对待现状中保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使用所有的解体方法,并提倡使用其他工程措施来实现整体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部件严重损坏,非解体不能恢复完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因素,确保修复时间长;
2.允许增加加固结构,使用加固材料更换损坏的部件。新增结构应放置在隐蔽部位,更换部件应有年龄标志;
3.原则上应保留不同时期遗留的痕迹和部件;如果不能完全保留,最有价值的部分的基础上保护最有价值的部分,其他去除部分必须保留标本并记录在档案中;
4.修复可适当恢复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有无争议的相应同类实物为基础,不仅要根据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部件,经专家批准,允许在同一时代、同一类型、同一地区恢复,并使用与原部件相同类型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龄标志。雕刻、泥塑、壁画、珍稀彩画等缺陷艺术品,只能保护现状,使其不再继续损坏,无需恢复完整;
5.作为文物古迹,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建筑群的整体完整性,可以考虑恢复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是,必须保护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迹,如基址,不得改变或损坏。相关方案必须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四、建设保护性设施:通过额外的保护设施,确保文物和人员的安全,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建立保护棚盖、监控室、文物仓库和必要的设备室。其建设和改造必须尽量减少对文物和环境的影响。
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一劳永逸的空间,不妨碍更有效的保护和加固工程再次实施,不得改变或损坏受保护的文物和历史遗迹本体。
在文物古迹外添加的保护结构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稀释外观特征,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形象特征的影响。
增加保护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文物古迹上直接施用的保护结构主要用于缓解近期危险部位,应尽可能简单可逆;
2.防止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环保工程,应满足长期安全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设计和建造保护性建筑时,应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
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坏文物古迹,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以牺牲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古代风格;
4.必要时应拆除或更新保护性建筑,不会对文物和历史遗迹造成损害;
5.在决定建造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全、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设施。
五,迁建:这是一个特别批准的个别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搬迁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旅游而实施此类项目。搬迁必须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经法律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所有原始信息,并详细记录搬迁的整个过程。
迁建工程的复杂性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原址难以保护;
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经失去了依赖的历史环境,在原址难以保护;
4.文物古迹本身具有迁移特征。
搬迁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可能与搬迁前的环境特征相似。搬迁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始状态。搬迁应保护各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部件。搬迁前的数据应显示在搬迁后的建筑中。搬迁必须是现有的实物。不允许以修复的名义增加古董建筑。
六、环境整治:措施包括:调整、拆除或更换保护区划中损坏景观的建筑物,清除可能造成灾害的杂物堆积,停止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生产和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害。绿化应尊重文物和周边环境的历史特征,如当地物种,以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和景观环境。
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影响文物古迹的环境质量:
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
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引起的振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堵塞、周边安全条件、杂物堆积等;
3.景观因素主要是指周围不和谐的建筑遮挡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