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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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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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将于1月18日起实施。这部专门保护徽州古建的地方性法规备受期待。
条例首先确定,受保护的古建筑是建于1949年之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因此,黄山市徽州古建将实行名录管理,由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列入名录的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同时,确定每年6月的第二周为古建筑保护宣传活动周。条例保护的古建筑不仅仅是祠堂、民居等这类具体的房子,还有古水系、古码头、隔扇、匾额等木构件,最大程度将古建内容纳入。
条例明确规定针对古建筑的禁止性行为,比如在古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建筑保护的工程建设等。同时,危害和影响古建安全和景观的八大类行为被“点名”禁止,包括拆构建、储放危险性物品等。上述行为违规造成严重后果,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
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险加固,并向当地政府或者街道办、文物部门报告,未尽到维修义务的,当地政府要及时督促。古建筑需要迁移保护的,需要当地文管部门审核并报批,迁出黄山市的要报黄山市政府批准。
条例也提出了不少鼓励性政策,比如,在保持古建筑历史风貌及原有结构情况下,鼓励在古建筑内开办博物馆、图书馆、徽州民间艺术、非遗传习场所等公益性机构,也可以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旅游景点、民宿客栈等文化产业。
但古建筑被辟为经营场所的,应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赠、捐资、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