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物保护——官方要求落实政府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该市文物事业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文物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近年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市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核定公布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自2014年起,天津设立了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专用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工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官方称,天津市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消失现象;文物执法力量有待加强,知法犯法现象时有发生。
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天津官方要求落实政府责任,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强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保护,提升文物安全防护,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法人违法现象治理是天津此次文物保护的重点,官方要求严格文物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