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文物应得到保护不得随意拆除
昨天上午,参加省政协十一届八次常委会议的常委们,就“关于重视和加强我省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议题展开讨论。“在欧洲,凡是超过百年的古建筑,是不允许拆的;我们在城镇化进程中,首先要有一个底线:哪些千万不能动,这个得明确;其次还要有一个追责机制,不能领导一拍脑袋拆了古建筑文物等,无人追责。”在分组讨论第八组,常委们纷纷建言献策。
随意拆古建 过后应追责
“城镇化进程中,地方领导是否重视文化保护与传承非常重要。一些官员看起来上的学不少,文化水平挺高,但是懂文化的官员还是太少,把宝贝当成垃圾统统拆掉,把肤浅当成时髦,结果造成千城一面、万村一面。”许衍刚说。
“我这几年走了不少地方,在城镇化进程中,我省历史文化古迹破坏严重,令人痛心。”昨天上午,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许衍刚第一个打开了话匣子,“保护好的地方能留一两座古建筑,保护差的地方什么都没有了,本来这些地方都有可能成为非常有特色的历史文化名镇。”“城镇化进程中,地方领导是否重视文化保护与传承非常重要。一些官员看起来上的学不少,文化水平挺高,但是懂文化的官员还是太少,把宝贝当成垃圾统统拆掉,把肤浅当成时髦,结果造成千城一面、万村一面。”许衍刚说。“我觉得地方领导胆子太大,权力也太大,现在的问题是,即便发现了他们破坏文物古迹,也没有办法来"纠偏"。”山东大学韩国研究中心主任陈尚胜说。而对于民间的“乡土记忆”,陈尚胜说在山东很难找到,但是在南方一些地方,还依旧保留着传统的家族记忆、县镇记忆。“有家谱、村志、镇志,人们对家乡的归属感非常强。在教育体系中,如何培养孩子们对乡土、家乡的热爱,这非常值得探讨。”
“要建立对乱拆建文物的追责机制,不能几百年的文物古建筑,当地领导坐那里开个会就决定拆了,而且拆了之后完全不用负责,这是不行的,必须建立相应的追究责任机制或立法追责。”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丽生说。
被破坏掉的不仅是古建筑 传统曲艺技艺也在消失
由于多方面原因,近20年来全省有1600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说到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徐向红认为,目前我省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保护不好的也不仅是古建筑,一些传统曲艺、技艺也在逐渐消失。
徐向红介绍,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由于多方面原因,近20年来全省有1600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一些地方拆房建楼,合村并居,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居住环境、人际关系等发生很大变化,当地的文化生态、文化空间也相应发生变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原有的生存土壤。这种改变对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更为突出,比如胡集书会,前来说书的艺人由最兴盛时的三百余档锐减到如今仅有几档; 再比如青州石砌房营造技艺濒危。
与此同时,我省历史文化传承人才也相对缺乏。传统曲艺后继乏人,上世纪50年代,全省共有4000多名持演出证或临时演出证的曲艺艺人,130多个曲艺演出团体。如今,经常演出的曲种能坚持正常演出的只剩10余个,技艺精湛的老艺人所剩无几,传承队伍后继乏人。
建立“刹车”、“纠偏”和追责机制
建议完善决策与咨询机制,把文化保护与传承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与考核。建议建立“刹车”、“纠偏”、“修复”以及警告、退出机制。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是承载优秀历史文化、彰显时代文明的城镇化,是“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的城镇化。
省政协在《关于重视和加强我省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建议案》中提出,各级政府应该将城镇化与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问责。各地方主要领导应树立对历史文化保护“守土”有责的意识。同时,应培养全民的文化自觉,在中小学加入乡土教育的内容,培养和引导青少年热爱家乡、传承乡风;鼓励修乡镇志、村志。
同时建议,摸清家底,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方案,建立开放式保护名录。对古城区、古街区、古建筑、古村落、商业老字号、工厂遗址等,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继续发挥其原有功能,以专业博物馆的形式对外开放,让历史遗址这部“无言的史书”变成鲜活的历史讲述人。
在新区规划中,应规划出保留本地文化记忆的场所,也要考虑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统文化的继承留出空间。地名是地方历史记忆的“活化石”,应强化保护。
此外,建议完善决策与咨询机制,把文化保护与传承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与考核。建议建立“刹车”、“纠偏”、“修复”以及警告、退出机制。赋予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严重损害文化事项的工程按一定法定程序以紧急“叫停”权力,同时提出责令整改修复和处罚的建议,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并迅速答复。
建议尽快出台“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意见”,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保护事业。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个人等参与建设博物馆、文化馆、民俗馆、文化遗址公园等,并对社会公众开放。省市财政应设立专款对向社会开放的这类场所给予财力支持。